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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

发布来源:本站     发布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7    浏览次数:

刘某于2011年5月6日凌晨,与其同伙采取爬电线杆、用锯条锯断电缆等手段,盗窃电缆线240米,价值人民币11208元,5月19日和26日,刘某又与其同伙用同样手段盗窃电缆300米和400余米,三起盗窃案,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8948元。本所律师接到刘某亲人的委托,仔细认真的阅读了询问笔录,会见了刘某,详细的了解其作案经过,并且为其从法律角度分析认罪态度的利害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应认定为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刘某愿意积极退赃,退赔并积极缴纳罚金。

后我所律师也积极与其家人沟通,尽量做到了使受害单位满意,减少对受害单位及社会的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进行了从轻处罚。

在此判决书中,对刘某的从轻处罚恰是因为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才对其从轻处罚。作为律师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辩护,更应从正确的角度引导当事人积极退赃,积极赔付,减少对受害单位及社会的损失,这样才是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真正实现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