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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发布来源:本站     发布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6    浏览次数:

李某与青岛市公路客运公司(下称客运公司)、青岛交运集团(下称交运集团)因除名等争议一案,李某于1982年10月因其父退休到交运集团前身客运公司顶替就业,被分配在汽车西站从事站务工作,于1984年12月30日经批准转正。1988年2月24日,李某经批准修满产假上班,此后三年多时间身体一直不好,经常请病假,但仍坚持工作,其后客运公司找李某谈话,客运公司内部员工调整,待有岗位时另行通知上班。李某要求依法撤销其除名决定,为其缴纳82年10月-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40000元。

本所律师接受客运公司的委托,认真仔细的查阅人事档案和记录,仲裁过程中,我所律师提出,1.李某的仲裁请求超过申诉时效。李某称自己一直不知道被除名的决定,而事实上,一个企业改制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14年,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诉显然也已超过了申诉时效。2.客运公司94年将李某除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申请人无故旷工11个月,客运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之规定将其除名,并且当时也履行了通知义务。李某当时接到通知后并没有通过救济途径。行使相应权利。而当时李某被除名时,并没有《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不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要求客运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3.自94年李某被除名后,客运公司与李某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需为其承担82年至94年的社会保险费。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驳回了申请人李某的仲裁请求,《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极大力度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赋予了其很多权利,对其的约束较少,为此,不可避免的有很多劳动者钻了空子,大肆向企业提各种无理要求,甚至胡搅蛮缠,我所律师抛开《劳动合同法》的拘束,从各个方面,有理有据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真正实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