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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来源:本站     发布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7    浏览次数:

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餐饮公司承租连锁超市的商铺,租期2009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前三年月租金为41667元,餐饮公司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次月租金,逾期付款的,每迟延一天,需要向支付应付款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0天,连锁超市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餐饮公司称超市未能正常营业,未能保证足够客流,超市的正常营业是租赁合同得以持续的前提条件。并称连锁超市2010年9月10日曾停业,对其采取停水停电的违约行为,给其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

连锁超市委托我所律师作为代理人,我所律师接到委托后,仔细研读了租赁合同,对此提出餐饮公司不支付房租及水电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餐饮公司擅自将房子转租没有经过连锁超市的同意,连锁超市依据合同规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其作为实际经营主体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支付房租及水电费。餐饮公司拥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连锁超市的经营状态与其并无关系,合同中亦未约定连锁超市应该为餐饮公司带来客源。连锁超市的停业,相邻商铺的营业额并未因连锁超市的停业受影响并还在继续营业。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并判令餐饮公司支付连锁超市租金104167.5元,支付违约金1388.9元。本案中,我所律师细读合同,抓住问题关键调取周边商铺营业额,有力的佐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认为我方主张有理有据,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