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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

发布来源:本站     发布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7    浏览次数:

某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大连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自青岛港运输出口冷冻食品1500箱至日本东京,要求运输过程中温度保持-18℃,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没有达到温度要求,拒绝收货和支付货款。事后 ,速冻食品公司向船务公司交涉,但船务公司拒绝赔偿。

速冻食品诉至海事法院,在本案中一审中,因货物时由“天燕”轮实际承运,故申请追加该船船东为共同被告船务公司称速冻食品公司不享有针对货物损失索赔的权利,因为货物已经由目的港收货人提取,速冻食品公司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的损失情况的相关赔付行为,不享有诉权。“天燕”轮船东辩称取得“天燕”轮所有权的日期为2006年6月23日,因此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

本案错综复杂,我所律师接受速冻食品公司的委托后,认真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抓住几个需证明的焦点:船务公司与速冻食品公司是否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速冻食品公司所受损失的金额,速冻食品公司有无接受赔偿的诉权,针对这几个焦点问题,准备了27份证据,有力的支持了速冻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将船务公司的无理辩解有力驳回,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令船务公司赔偿速冻食品公司的货物损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胜诉甚至超出当事人的预料,自接到本案后,我所律师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抓住案子的焦点问题,为此展开证据的准备,使其环环相扣,最终有力的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赢得了本案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