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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发布来源:本站     发布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4    浏览次数:

案情:2009年9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酒后行至青岛市某区某村委处,见女青年陈某某独自行走,遂尾随至僻静处,后郭某持一硬物顶住陈的腰部,使陈不敢反抗,郭某趁机将陈手中的包抢走,内有人民币600元及衣物、化妆品、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等物品。后郭某持陈身份证、中国工商银行卡至自动取款机,多次试密码未果。审理过程中,郭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叶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后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为其辩护。

律师说法: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持电警棍抢劫,辩护人认为此项指控证据不足,不能采信。理由是:1、搜查赃物在询问之前,存在逼供、有功行为。2、被害人陈述前后变化很大,自相矛盾,陈述不具客观性。另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并提出被告人家庭困难,又一个5岁的女孩 一对年迈的父母等客观情况请求法院考虑。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