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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发布来源:本站     发布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4    浏览次数:

案情: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制药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以传真的方式原料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青岛某制药公司从黑龙江某公司处购买原料药氟罗沙星25公斤,交货地点为青岛,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25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十日内付款,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为青岛某制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约定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传真件为有效法律文本。合同生效后,黑龙江某医药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交货义务,同时为青岛某制药公司开具了6250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后,青岛某制药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黑龙江某医药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为诉讼。

律师说法:

我所律师认为,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与青岛某制药公司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全面诚实地履行。青岛某制药公司欠黑龙江某医药公司货款62500元,事实清楚,依法英语偿还。青岛某制药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黑龙江某医药公司利息损失。后法院判决青岛某制药公司胜诉。